公正高效审理——《体育仲裁规则》解读

2022-12-29 08:58中国体育报

  作为解决体育纠纷的一种裁判方式,体育仲裁的规则制定,应当贯彻程序公正和高效审理的基本原则。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的《体育仲裁规则》较为充分地体现了上述原则。

   一、程序公正原则

  首先,《体育仲裁规则》第五章“审理”中的第一条开宗明义地规定:“在任何情形下,仲裁庭均应公平公正地行事,给予双方当事人陈述与辩论的合理机会。”

  这一规定在仲裁界亦被称为“正当程序”原则,其含义是:仲裁庭有义务确保在仲裁程序中,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应(1)获得关于每一步程序进展的通知;(2)获得对仲裁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发表意见的合理机会;(3)获得与对方当事人一样的平等待遇。

  这一原则与体现国际仲裁普遍实践的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定的《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仲裁规则》中所载明的原则完全一致。它表明,仲裁庭虽然在仲裁程序中享有比较广泛的裁量权,但该权利应当受到正当程序原则的制约。

  其次,在对一些具体问题的规定上,比如,在有关各种程序步骤的通知和期限、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仲裁请求的答辩、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仲裁反请求的答辩、各方当事人聘请中国或外国专业人士代理仲裁、获得对方当事人提交的所有书面意见和证据材料、选择鉴定机构、参加庭审并发表口头意见等问题上,《体育仲裁规则》均保证了当事人在程序方面享有公正和公平待遇的权利。

  最后,同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享有的实体权利一样,当事人也可以放弃自己的程序权利。《体育仲裁规则》第十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及仲裁庭均有权依赖另一方当事人对程序问题的弃权行事,包括一方当事人在仲裁中的缺席。这一规定也是程序公正的一种体现。

  二、高效审理原则

  仲裁追求的价值之一、同时也是仲裁的生命力之一,在于其能够相对快速地解决纠纷。《体育仲裁规则》较好地体现了这一重要原则。

  《体育仲裁规则》采用的体育仲裁“一裁终局”制度,是保证体育纠纷得到高效解决的基本制度,是体育仲裁高效审理和裁判的基石。

  高效审理原则在许多具体问题上得到了体现。比如,各种仲裁文件的通知和送达,均可以采用电子方式,特别是电子邮件的方式。这是近年来国际上采用最为广泛的仲裁送达方式,也是一种高效审理的方式。

  再有,结合当代仲裁实践的发展,特别是近年来疫情对仲裁工作的影响,《体育仲裁规则》规定庭审的方式可以由仲裁庭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在实践中,仲裁庭既可以采取现场方式,也可以采取线上方式,还可以采用混合方式。这节省了当事人和律师的差旅时间和费用,方便了位于不同城市的庭审参与者的工作安排。《体育仲裁规则》同时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仲裁庭对争议进行书面审理,即仅依据当事人提交的书面意见和证据材料做出裁决,这大大提高了审理的效率。

  《体育仲裁规则》第四十三条规定:仲裁庭可以规定当事人提交证据的期限,并有权拒绝接受当事人缺乏合理理由、逾期提交的证据。这一规定,对于那些故意拖延仲裁程序,希望通过“突然袭击”,在开庭时才提交大量证据,损害对方当事人利益的恶劣做法,是一种有效的遏制。这种关于拒绝接受逾期证据的规定,进一步突出了仲裁高效的优点,强调了裁判中的程序公正原则。

  《体育仲裁规则》第七章规定了“特别程序”。借鉴国际体育仲裁院(CAS)的实践,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将为国内重大体育赛事活动提供仲裁服务,设立适用特别程序的仲裁庭,采取一系列快速高效审理措施。比如,仲裁庭原则上将在争议提交后的24小时之内做出仲裁裁决,以保证赛事的顺利进行。

  《体育仲裁规则》继承了中国商事仲裁的优良传统,规定仲裁庭可以通过调解方式解决体育纠纷。调解具有灵活性,更容易取得双方当事人满意的结果。通过仲裁庭调解使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通常会缩短仲裁结案时间,因为撰写基于和解协议的裁决(亦称“和解裁决”)比撰写非和解裁决要快得多。

  (本文作者系外交学院 卢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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